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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有拆迁协议有效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4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房地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地产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广州多年前购买的宅基地遇拆迁,拆迁权益由谁所有?

律师解答:首先要看买家是否与卖家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是,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不是,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房子所有权以及拆迁权益还是归卖家所有,根据买卖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卖家补偿买家相应的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例,卖家返还买家购房款,买家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卖家由此对买家造成的损失承担90%责任。

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例,张某企图通过托人、找关系的方式实现就业,并为此向被告支付10万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王某基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张某要求王某返还10万元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张某通过非正当方式委托被告安置工作的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被告梁某与原告石某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3月,梁某与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石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石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某使用。

房屋买卖后,两家再无交集。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梁某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总计补偿金额237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梁某不是石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石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梁某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补偿款折价补偿。

此外,石某明知案涉房屋无权处分,仍主动与梁某订立协议,其较梁某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过错责任。而作为案涉房屋初始拥有者的石某,自愿与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交付了房屋,而且也收取了梁某按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在此情况下,石某又以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房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更应对梁某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石某应返还梁某购房款,梁某应返还石某对应房屋补偿款,由此给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石某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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