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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修合同纠纷法院起诉,装修质量一定要经过鉴定法院才会支持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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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装修合同纠纷,装修质量一定要经过鉴定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依据科学常规和常识已可以判断质量问题的,并非一定要鉴定。如下面这个案例,依据科学常识和常理,水、电一旦直接接触必然造成触电危险,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案例:

 【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成立的《装修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装修期间,双方就水电项目施工中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经沟通无效至今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应子以解除。关于被告郑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是否存在施工质量,是否应承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问题。从原告韩某提交的现场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分析,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被告郑某某施工安装的水电存在“水电同槽”的情况属实。依照常理,“水电同槽”一旦出现漏电情况,会通过水管而导电,确实存在安全风险,不符合规范要求,被告郑某某对此并未进行重作,故可认定被告郑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郑某某是否应向韩某返还装修款。根据韩某提供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一审庭审双方陈述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郑某某在施工涉案房屋装修的水电管线时存在水管和电线管紧贴着安装于同一墙壁开槽(即“水电同槽”)的事实,这种安装水电的方式不符合水管和电管应保持安全距离的施工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原审法院根据常识常理判断郑某某的水电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韩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郑某某上诉称韩某解除合同仅是个人主观原因、无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水电同槽”,无证据证明出现漏电,原审法院的认定是“主观臆断”,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郑某某须退还装修工程款,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总结】

  本案中,我方向法院提出意见认为:依据科学常识和常理,水、电一旦直接接触必然造成触电危险,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已经发生漏电现象,如果已经出现了漏电现象,那将会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凡有生活常识的人都不可能等到这种危险情况已经发生才开始采取措施挽救,等到事故发生了才采取措施挽救,等于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此外,之所以还没有出现漏电现象,是因为房屋还未装修完成,被上诉人尚未搬入房屋居住使用。如果等到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触电事故才发现“水电同槽”这种安全风险,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由于郑某某交付的水电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韩某正常使用,必然造成拆除并重新施工的结果,由此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应当由郑某某承担,郑某某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相应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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