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证据证据种类、要件及认定
本罪的构罪证据须对被告人采取的诈骗方法、诈骗结果等核心犯罪事实的证明力达到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诈骗主观故意的证据也应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但考虑诈骗犯罪的特点,可以结合其他证据,通过去伪存真的方式,在认定被告人诈骗方法、诈骗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1.被害人陈述
一般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被告人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和方法,涉案人员的特征、实施的行为,损失财物的种类、数量等。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特别注重,取得程序及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陈述是否客观等;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物证
诈骗犯罪中的物证范围广泛,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均可以作为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伪造的证件、印章等。物证的收集、审查要注意来源的合法性、取得程序的规范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此证据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具体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是否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财物的去向;作案工具的来源,去向;有同案犯的,如何预谋、分工、分赃的,分清地位、责任:有无前科,如何到案,有无投案自首情节等。如果被告人有辩解的,需要特别注意其辩解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
4.书证
如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记录、双方虚假交易材料、被骗财物的权属、价值证明、银行转款明细、手机通话清单等。作为补强证据的一般书证还包括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等,其多为量刑证据,应当达到案件由来清楚、被告人身份清晰、前科情况明了、到案情况清晰明确的程度。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注重,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取得程序及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6.勘查、检查笔录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如诈骗犯罪有犯罪现场,侦查人员通常进入犯罪现场,制作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给制现场图,以固定犯罪现场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也应当结合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查看一下。
7.辨认笔录
主要包括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或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等。
8.鉴定意见
主要包括赃物价值鉴定,作案工具、笔迹文书、印章鉴定等。对于有证据能够明确证实赃物价值的,可以不进行赃物价值鉴定。赃物价值不明确的,必须通过鉴定予以确定。其他鉴定,视案件需要,可以针对性地选取,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鉴定意见要注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本专业鉴定规程;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实和可靠;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相关人员,被告人等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鉴定报告形式要件及其内容是否完备。
9.视听资料
主要指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影像、电话监听资料、录音、手机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要注重审查是原始资料还是复制品,必要时可以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伪造、涂改或剪接;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10.电子数据
随着诈骗犯罪愈来愈网络化、电子化、虚拟化,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的重要性越突显,尤其是被告人利用电脑网络、手机等电子设备作案周期长、牵涉面广、犯罪事实庞大、涉案人数多的案件。电于数据的提取要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载体的取证规定。审核电子数据,要注意证据收集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取笔录是否规范、全面,必要时可以查看电子数据的打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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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家人进了看守所 接下来怎么办?
那就是申请取保候审。进了看守所后,如果家属什么都不做,那么放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侦查机关在没有比较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将嫌疑人拘留的。刑事拘留最终的结果有三个可能:撤案(小概率事件)、法定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经审判后执行刑罚。
所以如果你的亲友被刑事拘留了,建议要引起重视了,因为你的亲友可能涉嫌犯罪了,将来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进了看守所之后,嫌疑人通常涉及刑事犯罪,这时候想要放出来,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嫌疑人进了看守所,作为当事人家属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具体的情况。
因为家属是不允许到看守所直接会见嫌疑人的,但是法律规定律师具备这个资格。
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入看守所会见,就到处询问律师,有的可能还会“货比三家”。 后可能觉得这时候律师也没多大作用,就是进去见见人怎么样了,表达一下家属的关心慰问,随便找个律师就行了,甚至找个“实惠”点的律师(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
殊不知刑事会见是 基础,也是 重要的刑辩律师工作内容之一。一次专业的刑事会见,不仅给家属和关押在看守所的亲人以信心和慰问,更重要的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告诉他,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毕竟,大多数时候,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办案机关,自救比他救更重要。而且,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本身属于证据的一种,如何尽量减少这一种证据中的不利因素,如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挖掘出所有对其有利的信息,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辅导。这非常有赖于律师的经验和专业。
更重要的是,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有着对犯罪的精深理解和判断,一旦在会见过程中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时候,他就会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告知其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在外及时展开营救。
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后,家属可以继续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当事人人进行辩护。
对于刑事案件,家属不要盲目等待错过辩护的时间。很多家属因为不懂法也不知道案件的流程走向,盲目等待最终判决很严重,再来委托律师这时候为时已晚。
刑事案件抓住黄金取保37天时间,及早委托律师帮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把人保释出来。越早委托律师对当事人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