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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公安抓了怎么办?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能取保候审缓刑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三、辩护策略:】

辩护人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经多次会见李某某、前往案发地点调查取证、走访国土局、信访局等单位获取线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对案内案外事实都有了全盘的了解。结合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指控李某某毁坏他人坟墓的行为已无可非议,但涉案坟墓属于非法建筑,能否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保护法益值得商榷;在案《价格认定结论书》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有进一步辩护的空间。据此,辩护人制定了如下策略:

(一)从法律适用上突破,论证李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走访调查,辩护人了解到涉案坟墓属于违法建筑,已经被镇政府控停并要求复绿,县自然资源局也对被害人的行为进行了处分。为此,辩护人先后到上述单位获取了相关线索和文书材料,为无罪辩护体系的构筑奠定了基础。

辩护人认为,涉案坟墓属于违法建筑,作为非法财物,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保护的“公私财物”,侦查机关认为由于对违法建筑的拆除造成了财物被损坏,所以有了对本案的立案侦查。辩护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李某某的行为手段固然偏激,但本案仅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李某某不应当被科以刑事处罚。

(二)从在案证据分析,《价格认定结论书》依法不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辩护人指出,该结论书存在诸多形式上的瑕疵、程序上的违法以及实质内容上的错误之处,依法不应当采信。而被害人仅口述修造费用达五万元,并未提交购买票据、支付记录等客观证据佐实,本案无其他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涉案坟墓的价值。

经对标《价格认定规则》、《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辩护人指出在案结论书中的诸多错误,譬如,本案采用市场法作为价格认定方法,但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采用并不合法;结论书对涉案被毁坟墓的毁损程度未作评估鉴定,无法区分是全部毁坏还是部分毁坏,对认定结论的准确性造成干扰;鉴定机构没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而是以被害人提供的照片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照片系被害人提供,是否在案发现场第一时间拍摄、是否反映案发时的真实情况均无法确定,属于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通过对结论书全方位的质疑,即使未能达到彻底推翻鉴定意见的效力,也能进一步动摇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三)从案件事实论证,争取认定“被害人过错”情节。 被害人过错作为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不法性、因果关联性、当场性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害人非法侵占土地、擅自变更林地用途、对村委会及镇政府的控停指令视若无睹在先,又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某多次的上访、投诉悬而未决在后,李某某通过多种合理途径均无法解决,才有本案中的毁坏行为。本案案发系李某某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诉求未得到合理救济情况下所为,其行使的是公民的正当防御性权利,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

(四)从犯罪情节上争取,推动被害人谅解工作,消弭社会矛盾。本案中,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仅是促进法院对李某某予以最大程度从轻处罚的有力辩护武器;鉴于双方当事人的亲戚、邻里关系,本案中双方的协商调解工作也具有化解邻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深层意义。但案发前期,被害人因坟墓被毁而怒气横生;李某某一家也对被害人的行为愤懑不已,双方对调解毫无意愿。辩护人为此也付诸了极大的心力,多次前往双方家里,了解双方的心理状态,对李某某家属动之以情、释法说理,对被害人晓之以理、喻之以利,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也主动出具了对李某某的刑事谅解书。双方矛盾消弭、僵化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成为李某某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法院最终判处缓刑的重要砝码。

(五)善用刑事司法政策,充分把握政策红利。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方向标和指示灯,故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要学会妥善应用,把握红利。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明,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于通过刑罚的施治,达到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威慑他人的一般预防效果,进而实现震慑警示、教育感化、安抚补偿和强化规范意识等功能。本案中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情节和主观恶性轻微,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充分表现出李某某的特殊预防性降低,并且其罹患重病,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构罪,也不应当判处实刑,既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而应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充分释放司法善意,对李某某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充分知晓无罪辩护存在的风险及后果后,同意律师作无罪辩护。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罪名适用、在案证据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对鉴定意见提出多维度质疑,同时向法庭陈述李某某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庭审结束后,该案上报至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一审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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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圈子,37天也被称为“黄金37天”,因为在拘留期侦查刚开始,当律师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而当事人的配合能使律师的工作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通俗点说,就是有了辩护律师的当事人,会更加冷静,不至于思维混乱,口不择言。律师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细微线索,尽量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能否取保候审,既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也和辩护策略和辩护技术有关。但是应该明确,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也不是仅仅看是否具有取保候审法定情形就可以判断能否取保候审的,有些案件表面上不具有取保候审情形,实际也可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黄金37天”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重要性

取保候审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自由的在外生活,当然也会有一些限制,比如固定时间去机关报备等,其他的工作生活相对不受影响从而使人权获得更多的保障,同时也反映了一个态度,后期争取缓刑的概率增大,甚至能够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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