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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人诈骗罪被抓关在看守所能够无罪辩护释放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向律师咨询: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会判刑吗?没有诈骗的主观意图,能不能无罪?

律师解答:诈骗罪会判决多久,要综合整个案件情况而定,比如数额多大、是否累犯、有没自首或坦白案情、有没退赃、有没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综合衡量,而诈骗罪定罪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证据证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证据,如果主观上没有此意图,客观上没有足够证据,那么也是有可能被判决无罪的,具体律师给您列举几个相关案例以供参考,以下案件是立足案件本身,从主观、客观找出被告人是否涉嫌犯罪的关键,为证明嫌疑人没犯罪意图积极辩护,还是有被判无罪的可能。

无罪案例一:陈某诈骗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湘0407刑再*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再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新证据和原审证据,陈某与谢先进、谢某之间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虽然陈某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陈某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陈某与谢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

 

无罪案例二: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黑0225刑初*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诈骗罪的犯罪后果,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受害人,使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失去对财物的控制造成损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诈骗行为;(2)受骗人错误认识;(3)受骗人处分财产;(4)财产损失;(5)因果关联;(6)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梅某借款100万元,梅某在支付借款时扣除利息,实际支付97万元,借款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刘某陆续按照月息3%偿还借款利息近半年。刘某在借款发生时,签订了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买卖合同,因刘某对公司财产具有绝对的处分权,不能认定刘某具有诈骗的意思表示和诈骗行为。刘某借款时没有向梅某说明烘干塔抵押给王某2的事实,是民间借贷关系的重复担保行为,该行为不应被刑法所调整。梅某自认案涉97万元是民间借贷不是烘干塔的买卖,表明其明知是借款不是买卖,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处分借款。尽管现在因人民法院的另案执行行为,造成了刘某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梅某可能有财产损失,但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梅某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刘某向梅某借款前,因向王某2借款120万将烘干塔抵押给了王某2,刘某又向梅某借款97万元,两笔借款本金合计217万元,借款当时烘干塔的价值是207.1万元,可以认定刘某当时的财产足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无罪。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最长的拘留期限是37天,有些家属通过线上搜索,会很简单地认定,被拘留的家人属于通常情形,可能10天就会放出来了。到了第10天,又侥幸地以为满了14天,侦查机关必然会放人。就这么拖到了第37天,接到了逮捕决定书。实践中,达到37天的拘留期限是较为常见的,倒不是说侦查机关闲得想要犯罪嫌疑人陪聊,而是侦查本身较为耗时,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会有所动摇,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在刑事圈子,37天也被称为“黄金37天”。

(1)初的30天期间内: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大概情况后,分析当事人有无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同时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尽快帮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2)30-37天之内:律师向检察官提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取保候审不成功,律师会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取得联系,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争取让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在家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就请律师介入,避免错过最佳救援时机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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