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出于买卖合同关系,但有时候签订合同的双方并非出于交易房屋的目的,如合同双方为了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就是其中一种,对于此种情形下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本文作如下探讨。
一、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条件包括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合同双方如果并非基于真实的买卖关系,而是为了签订购房合同以便获取按揭贷款,这种行为属于违反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随之签订的合同当属于无效合同。
而判断双方是否属于串通骗取贷款,需要从买卖双方之前的关系,买方是否支付了合理价款,实际还贷人是否为买方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案例支持
案号:(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61号
基本案情:2004年12月3日,段某与王某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载明段某所有房屋向王某出售。该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于2004年12月7日核准登记。2004年12月6日,买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王某提供贷款8万元,用于购买段某房屋,以借款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买卖双方于当日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当日向王某发放了贷款8万元。法院查明并认定事实,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的《武汉存量房买卖合同》系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虚假合同,与诉争房屋一直由卖方前妻及女儿正常居住使用及卖方侄女偿还贷款的事实相互印证。
法院裁判观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除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本案原被告借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名,掩盖违规向银行抵押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与一审裁判观点一致,维持原判。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