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指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原已失效的199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后该条例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离婚登记手续开始变得过于简便,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甚至不断上升。根据民政部每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率从2003年以来,已经连续十五年呈递增态势,在2018年才出现平缓,离婚率与上年持平,同为3.2‰。而与此同时,我国复婚人数也在每年增长,且增长的幅度越来越大。如2016年,全国离婚数为415.8万对,其中复婚的有39.85万对,已经占离婚数的将近10%。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减少轻率离婚,从制度上为尚未“死亡”的婚姻开一线生机。事实上,一些地方法院在此之前就已经对此进行探索了。
因此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指的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情形,而与诉讼离婚无关。
李翠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