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爆胎货车撞伤行人致十级伤残,武昊律师助力孙某某锁定保险赔付获赔21万余元
一、案件描述
2025年3月某日,关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309国道行驶至潞城区某路段时,车辆轮胎突然爆裂,将行人孙某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被送往某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诊断为右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双侧下肢爆震伤、左耳廓皮肤裂伤。2026年5月,他又进行二次手术,住院7天。经司法鉴定,孙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
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史某,车辆挂靠乙公司运营,关某某系公司雇佣司机。该车在甲财险潞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已赔付,道路救援基金垫付42457元,史某垫付9500元。
二、办案过程
孙某某委托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武昊律师代理。面对肇事司机缺席、垫付款交织、保险责任复杂等情况,代理律师围绕“责任主体、损失证据、保险赔付”三条主线推进:
第一,以交警事故认定书锁定关某某全责,明确侵权基础;
第二,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公司、雇佣司机及投保情况,将保险公司、车主、挂靠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第三,整理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医疗票据、二次手术票据、医疗器械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籍信息、未成年女儿出生证明等证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主张提供依据;
第四,厘清交强险已赔款、道路救援基金垫付款、车主垫付款,避免重复主张。
被告关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孙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80979元,包括医疗费90338.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8929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375.45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7元、鉴定费2500元。
扣除交强险已垫付的18000元,保险公司还需支付262979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某253479元,其中返还道路救援基金垫付42457元后,实际向孙某某支付211022元;保险公司返还史某垫付的95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史某、乙公司承担。
四、点评分析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几个普法点值得关注:
全责认定是赔偿基础。交警认定关某某全责、孙某某无责,后续赔偿才有明确前提。
保险赔付有顺序。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交强险赔,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约赔,仍不足由侵权人赔。本案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发挥了关键作用。
挂靠、雇佣关系要查清。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公司、雇佣司机均可能影响责任承担和执行。代理律师将相关主体一并列入,有助于查清责任。
证据决定赔偿项目。病历、票据、鉴定意见、被扶养人证明等,是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获支持的关键。
律师作用体现在“算清账、列对人、用对保险”。武昊律师代理后,围绕责任主体、损失项目和保险限额组织诉讼,最终使孙某某在扣除各项垫付后实际获赔211022元,同时妥善处理了道路救援基金和车主垫付款的返还问题,减少了后续纠纷。
普法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固定事故认定书、保存医疗票据和病历,必要时申请伤残及三期鉴定;涉及挂靠、雇佣、保险垫付的,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漏列被告或漏算赔偿项目。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武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