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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猝死索赔83万!武昊律师代理甲公司,为何法院全案驳回?

发布者:武昊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高速猝死索赔83万!武昊律师代理甲公司,为何法院全案驳回?

一、案件描述

2025年6月,孙某与郭某等29人自发组团赴山东烧香游玩,租用登记在长治市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名下的大巴,司机为张某。6月某日返程途中,孙某突然站起称胸部憋得难受,后靠在座椅上失去意识。车上人员随即掐人中、喂速效救心丸,司机联系最近的某人民医院,并从最近高速出口驶出送医。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孙某家属认为郭某是旅游组织者、乙旅行社是名义旅游经营者、甲公司是承运人,三方共同导致救治延误,遂起诉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0269.5元。甲公司委托武昊律师应诉。

二、办案过程

武昊律师围绕“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展开代理:

厘清法律关系:孙某与甲公司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不是旅游合同关系;甲公司不是旅游组织者,不应承担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固定合规证据:提交司机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证明车辆合格、司机适格,运输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

还原救助过程:结合车内监控、证人证言、急诊记录,证明孙某发病后,司机安排联系最近医院,并从最近高速出口驶出,直送某人民医院,已尽必要救助义务。

切断因果关系:孙某死亡系自身心源性猝死,承运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依据民法典第823条但书,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伤亡的,承运人可免责。

法院经审理,对证人证言、保险单、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认证,并采纳了上述抗辩思路。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郭某并非旅游经营者;乙旅行社仅代购保险,未与孙某建立旅游合同;孙某与甲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虽应尽力救助,但孙某系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司机已及时联系最近医院并送医,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1.35元由原告负担。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点评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民法典第823条并非“乘客出事、承运人必赔”,而是明确“自身健康原因”等免责事由。武昊律师的代理价值在于:没有陷入“是否延误”的混战,而是精准定性客运合同、用合规证据证明车辆司机无过错、用救助记录证明已尽义务,最终让法院认定死亡与运输行为之间无法律因果关系。

对公众而言,出行应关注自身健康,组织者、承运人遇急病应第一时间联系急救并保留记录。法律不搞“谁死谁有理”,责任认定最终看过错和因果关系。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武昊律师,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进入法律行业以来从事各项法律服务,擅长合同纠纷、拆迁安置、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1140420********5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