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高速猝死索赔83万!武昊律师代理甲公司,为何法院全案驳回?
一、案件描述
2025年6月,孙某与郭某等29人自发组团赴山东烧香游玩,租用登记在长治市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名下的大巴,司机为张某。6月某日返程途中,孙某突然站起称胸部憋得难受,后靠在座椅上失去意识。车上人员随即掐人中、喂速效救心丸,司机联系最近的某人民医院,并从最近高速出口驶出送医。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孙某家属认为郭某是旅游组织者、乙旅行社是名义旅游经营者、甲公司是承运人,三方共同导致救治延误,遂起诉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0269.5元。甲公司委托武昊律师应诉。
二、办案过程
武昊律师围绕“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展开代理:
厘清法律关系:孙某与甲公司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不是旅游合同关系;甲公司不是旅游组织者,不应承担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固定合规证据:提交司机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证明车辆合格、司机适格,运输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
还原救助过程:结合车内监控、证人证言、急诊记录,证明孙某发病后,司机安排联系最近医院,并从最近高速出口驶出,直送某人民医院,已尽必要救助义务。
切断因果关系:孙某死亡系自身心源性猝死,承运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依据民法典第823条但书,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伤亡的,承运人可免责。
法院经审理,对证人证言、保险单、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认证,并采纳了上述抗辩思路。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郭某并非旅游经营者;乙旅行社仅代购保险,未与孙某建立旅游合同;孙某与甲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虽应尽力救助,但孙某系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司机已及时联系最近医院并送医,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1.35元由原告负担。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点评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民法典第823条并非“乘客出事、承运人必赔”,而是明确“自身健康原因”等免责事由。武昊律师的代理价值在于:没有陷入“是否延误”的混战,而是精准定性客运合同、用合规证据证明车辆司机无过错、用救助记录证明已尽义务,最终让法院认定死亡与运输行为之间无法律因果关系。
对公众而言,出行应关注自身健康,组织者、承运人遇急病应第一时间联系急救并保留记录。法律不搞“谁死谁有理”,责任认定最终看过错和因果关系。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武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