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笑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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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逆转+二审维持:贤笑岩律师以”制度合理性”破局,助十年老员工获赔11.3万

发布者:贤笑岩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夜班凌晨三点打盹十几分钟,公司直接以"严重违纪"解雇十年老员工——难道生产线上的工人连片刻困意都不能有?深耕劳动法领域多年的贤笑岩律师没有在"睡没睡"上纠缠,而是精准锁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处罚的合理性两个核心维度,成功论证公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处罚过于严苛。一审认定违法解除,二审维持原判,闾某获赔112848.54元。

一、推车不戴头盔也算违纪?律师质疑制度"程序合法性"

2018年9月,闾某在厂区内推着摩托车行走时未戴头盔,被监控拍下,公司据此给予轻度违纪处分。2019年11月,闾某在夜班凌晨三点因困倦打盹,公司又以"工作时间睡觉"为由给予严重违纪处分,叠加此前的一次"不戴护目镜"中度违纪,公司认定闾某构成"两次中度违纪"从而触发解除条款,直接将其解雇。

贤笑岩律师介入后迅速锁定第一个突破口:公司的《摩托车进出厂区管理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有效向员工公示。公司仅凭一封发送给"全体员工"的邮件截图主张制度已送达,但邮件收件人是否为全体员工、闾某是否确已收到,均无证据证明。

庭审中,贤笑岩律师明确指出:该规定对员工进出厂区的行为进行限制,违者将按《员工行为管理条例》处理,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依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在程序上存在根本缺陷,据此作出的违纪处分自然无效。

二、凌晨打盹十几分钟=严重违纪?律师以"合理性原则"推翻解雇依据

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2019年11月27日凌晨3:03至3:20,闾某在工位上两次打盹,每次几分钟。监控录像显示他随后即醒来继续工作,并未造成任何生产损失。

公司援引《员工行为管理条例》第1.1.3-23条"工作时间睡觉或长时间(1小时以上)休息、无所事事、闲逛",将其认定为严重违纪。贤笑岩律师在代理意见中精准指出两个问题:第一,闾某打盹时长仅十几分钟,与条款中"1小时以上"的明文标准差距悬殊,公司将该行为套入严重违纪条款属于不当适用;第二,闾某从事的并非夜班期间绝对禁止打盹的特殊工种,凌晨三点是人体正常生理困倦期,在未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直接施以最严厉的解除处分,明显违反比例原则

更关键的是,公司此前对闾某"不戴护目镜"的第二次违纪已自行减轻为口头警告处理,不应再按中度违纪累计计算。综上,闾某既不构成"一次严重违纪",也不构成"两次中度违纪"的解除条件。

三、一审支持+二审维持:违法解除赔偿一分不少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贤笑岩律师的代理意见:公司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存疑;夜班打盹属生理性困倦,不应以严重违纪论处;减轻处分的违纪不应当作中度违纪重复计算。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

泰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更多监控截图和生产记录表,试图证明闾某"两次睡着"及"有意识地睡觉"。贤笑岩律师当庭指出:监控反而印证了闾某每次打盹仅几分钟即醒来的事实,且公司始终未能证明任何实际损失。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闾某获赔112848.54元。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民主程序、公示送达、处罚合理性,缺一不可。贤笑岩律师用扎实的制度程序审查+合理性判断双线论证,撬动了看似铁板一块的违纪解除。在劳动争议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当一家公司的解除理由经不起制度和常理的双重检验时,律师的责任就是把这两个"漏洞"同时撕开给法庭看。


教育背景:  ■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  ■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  ■2011年月参加全国高级律师培训  ■一级人力资源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420********1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1440420********12 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