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口罩机远赴越南却因疫情停产,合作方试图以“合伙共担风险”为由逃避付款责任,让投资人面临血本无归的困境。面对复杂的涉外合同纠纷,贤笑岩律师精准定性合同关系,成功击破对方“合伙经营”的抗辩,二审终审判决合作方支付机器款、调试费及工资共计近百万元,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痛点:投资百万血本无归?合作方以“合伙经营”为由拒绝付款
罗曜(化名)与梁某、余某等人合作,约定将10台KN95口罩机运往越南进行生产销售。然而,当3台机器运抵越南并调试正常后,恰逢当地疫情严重,工厂无法接单生产,项目陷入停滞。
此时,合作方梁某、余某突然变脸,声称双方是“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关系,既然项目失败,损失应由各方按比例分摊,拒绝支付协议中约定的机器款项。面对合作方这种试图将商业风险全部转嫁给设备提供方的“无赖”行为,罗曜的投资款眼看就要打水漂。
破局:贤律师精准定性,法庭认定“非合伙”而是“买卖+合作”
贤笑岩律师介入后,敏锐地发现案件的核心在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贤律师没有陷入“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纠缠,而是直击要害,从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入手,论证双方并非合伙关系。
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合同无共担风险约定:协议明确约定,若无订单,合作方需按每台30万元的成本价支付机器款。这完全不符合合伙“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非共同经营:罗曜仅负责提供机器和技术支持,而越南工厂的建厂、招工、生产、订单洽谈等全部由合作方负责,双方并非共同经营。
机器款性质明确:协议约定利润优先用于支付机器款,这更像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或租赁关系,而非合伙出资。
胜诉:二审终审一锤定音,合作方需支付近百万元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的完整诉讼程序。一审法院采纳了贤笑岩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非合伙关系,判决解除合同并支付机器款等费用。合作方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贤笑岩律师再次据理力争,针对合作方提出的“合伙经营”、“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最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合同性质认定:涉案协议并无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内容,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
付款责任明确:根据协议约定,在无订单情况下,合作方应按每台30万元的成本价支付机器款。
工资承担比例:对于技术人员工资,法院根据协议中“计入成本范围”的约定,最终判定由合作方按其利润分配比例(各36%)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合作方支付机器款90万元、调试费2.5万元,并分别按36%的比例承担技术人员工资。这场胜利,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类似涉外投资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判例参考。
结语
本案的胜利,关键在于贤笑岩律师精准的法律定性和扎实的诉讼策略。作为珠海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贤笑岩律师深耕法律领域二十余年,不仅精通劳动法,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同样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入选广东省十大典型案件。她善于从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商业表象中抽丝剥茧,找到案件的核心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再次证明,面对复杂的商业纠纷,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贤笑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