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由聂义明刑事辩护团队承办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获缓刑判决,实现法定刑以下判决。
案件简介:
被告人A某在担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期间,任职期间参与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6亿余元,造成12名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被公诉机关逮捕,并于逮捕后委托本团队办理,直至被告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一直处于羁押状态。经过辩护团队的积极辩护,近日,该案宣判,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于宣判当日被释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法释〔2022〕5号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