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近日,由本团队承办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被告人AX被某公诉机关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指控其销售金额达600余万,并提出五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过辩护团队的有效辩护,一审判决将AX的销售金额由600余万降至50余万,判处AX有期徒刑三年,在法定刑内最低刑期判处,罚金金额也由1200余万降至100余万。
案情简介
AX为韩国某XX产品公司中国地区的销售人员。2024年4月-2024年8月期间,AX以他人名义在深圳市租赁仓库,在该仓库储存其售卖的案涉韩国品牌肉毒素产品Ex-Tox、Red-Tox及其他XX产品,并由该仓库快递发货至全国各地的买家。2024年8月,侦查机关从下游买家查获涉案产品后,将案涉仓库查封,并将AX抓获。后公诉机关以AX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销售金额达600余万,提出五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处销售金额2倍即1200余万的罚金。提起公诉后,该公诉机关以AX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AX承担销售金额600余万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庭审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及销售金额是否查明。法院认为,案涉两款肉毒素产品在国外并未合法上市,由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其销售的肉毒素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于其销售金额,在第一次庭审之后,对被告人AX直接销售金额进行仔细核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其证据充足的销售金额为50余万,因此该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A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余万元。刑期实现在法定刑以内最低判处,罚金金额也由1200余万降至100余万。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AX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公诉机关)达成和解,以其实际违法所得8万余元作为惩罚性赔偿金额。
知识链接
【妨害药品管理罪辩护要点】
针对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关键要义是精准锁定核心争议。此类案件多围绕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中的“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要件,需通过境外合法上市直接证据推翻控方逻辑基础。同时,以《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为突破口,质疑行政认定的合法性,迫使法院回归“证据裁判原则”。
1、突破跨法域证据壁垒
案件核心争议常聚焦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此乃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关键前提。有效辩护需获取涉案药品在来源国(如韩国)合法上市的直接、原始证据,以彻底瓦解控方指控基础。然而,境外证据调取面临显著障碍:需向境外药品监管部门(如韩国食药处)依法申请,并严格履行公证、领事认证等法定程序,过程复杂、耗时且沟通成本高昂。因此,辩护人必须尽早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明确取证路径与所需时间,争取关键的程序性时间保障,确保核心证据得以成功调取。
2、挑战行政认定证明力
实务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涉案药品属性认定意见常被直接采纳为定罪依据,形成“行政依赖”惯性。辩护策略需精准指向该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应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收集程序及证明标准(特别是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规定,深入剖析认定意见在证据形式合法性(如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出具主体及程序是否合法)及实质内容可靠性(如认定依据是否充分、科学、客观)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否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明力,迫使法院回归“证据裁判原则”,进行独立、实质性的司法审查,而非简单采信行政结论。
3、深挖案件事实突破口
当核心争议点(如境外合法性)难以直接推翻或基础事实(如药品属性、销售行为)已较清晰时,需敏锐转向案件细节,发掘其他关键辩点。例如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计算存在明显疏漏:其将特定仓库发出的所有产品销售额均归责于被告人AX。但经查证,该仓库的实际使用主体为AX所在的韩国某XX公司,属多人共用场所。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公司其他销售人员利用该仓库进行销售的可能性。因此,在仅有AX到案的情况下,将仓库全部出货金额认定为其个人销售额,缺乏排他性证据支持,违背罪责自负原则。辩护人据此提出异议,最终推动法院采纳建议,要求对具体销售金额归属进行进一步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