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2年4月,河北某公司(下称“A公司(化名)”)通过招投标,中标国能某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化名)”)“棋盘井煤矿101皮带栈桥球形网架加固工程”,双方签订《加固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1189567元,工期90天,施工范围以《技术协议》为准。
施工过程中,A公司认为原技术方案不满足现场实际需求,经设计单位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后,变更了张弦梁安装方式(由整体吊装改为截取5段后在网架内拼接安装),并增设满堂脚手架。此外,A公司还采购了大铁球等材料,产生运费、脚手架租赁费、二次倒运费等多项额外支出。
2022年9月24日工程竣工,10月28日A公司通过微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因双方对结算价款产生争议,A公司申请造价鉴定。2023年6月,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无争议部分造价1665945元,有争议部分653076元(主要为满堂脚手架费用),另有材料费、租赁费、张弦梁分段安装增加费等多项未计入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A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等合计3045336元。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为固定总价,判令B公司支付工程款1548171.9元(含90%应付部分)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代理律师丁玉华在上诉中主张:案涉合同实为清单计价而非固定总价;即便为固定总价,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和措施费变更仍应调价;同时主张大铁球垫付款、脚手架租赁损失、垂直运输费、张弦梁分段安装增加费等多项费用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第1.3、1.4条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且第16.2条约定施工方提出施工组织变更须经甲方同意,否则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现有证据未能证明B公司曾就张弦梁安装措施变更予以同意,亦无法证明双方就大铁球采购形成合意,脚手架租赁等损失系因A公司擅自变更施工措施及双方价款争议所致,非属发包方过错。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11.17元由A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心得
本案系典型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争议,核心争点在于“固定总价是否因施工方案变更而当然调整”。终审裁判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其一,固定总价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不得以施工难度增加或实际支出超出预判为由主张突破总价;其二,工程变更须有明确的书面确认或双方合意,施工方单方调整施工措施产生的费用,依约应由自身承担。本案启示施工企业:投标前应充分踏勘现场、审慎评估技术风险;履约中涉及设计或施工组织变更,务必取得发包方书面确认,避免事后陷入“已施工即应计价”的举证困境。丁玉华律师在本案中为上诉人主张权利,虽未获改判,但其围绕合同性质、变更合意、损失归因等核心争点的论证,对同类案件亦有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