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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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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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中子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临时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8年7月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陆*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陆*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钟某*、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原审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湘1127刑初3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陆*、成某*、钟某*、陈某*、李某*、龙某*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聚众斗殴

二、寻衅滋事

三、非法拘禁

四、交通肇事

五、包庇

六、容留他人吸毒

判决:一、被告人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七、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电话:18674659858(微信号同),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本科学历,男,汉族,1977年生,于200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