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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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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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中子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7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姜**、何**、赵**、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姜**、何**、赵**、黄**以及黄**的辩护人黄中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间,被告人赵**、姜**、何**经过共谋,帮助他人运输假烟。同年9月,被告人赵**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运输假烟。4人分工为:被告人赵**负责与需运输假烟的客户联系谈价;被告人姜**负责联系货运司机、装卸假烟和付款;被告人何**负责配合姜**装卸假烟;被告人赵**负责统计算账。

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姜**、何**、赵**、黄**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运输便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姜**、何**、赵**、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涉案的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五被告人的犯罪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姜**、何**、赵**、黄**帮助他人运输伪劣商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姜**、何**、黄**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姜**、何**、赵**、黄**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赵**、姜**、何**、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赵**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五被告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的120件假烟,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姜**作案工具手机二台,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被告人赵**非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姜**非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何**非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赵**非法所得16万元、被告人黄**非法所得140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电话:18674659858(微信号同),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本科学历,男,汉族,1977年生,于200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