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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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中子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未取得医生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配制药物胶囊,为他人治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喻三标辩称,被告人李XX不具备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李XX的行为与牟X4的死亡不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经查,由于被告人李XX非法行医,且侥幸取得一定疗效,误导死者牟X4对被告人李XX的医术深信不疑,对被告人李XX配置的药物才敢大胆吃。而被告人李XX擅自配制的药物胶囊有毒,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李XX不仅有过失,而且其过失与死者牟X4的死亡有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牟X2、杨X、牟X3、牟X1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治丧费10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3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的物质损失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
二、由被告人李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牟X2、杨X、牟X3、牟X1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6650元,此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牟X2、杨X、牟X3、牟X1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话:18674659858(微信号同),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本科学历,男,汉族,1977年生,于200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