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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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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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中子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原告廖XX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借给被告韦XX共计99040元。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被告借原告的信用卡贷款消费共计100731.96元。后被告多次归还信用卡贷款合计19120.73元,截止原告收回信用卡时仍有81611.23元未归还。上述合计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651.23元。另查,被告多次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归还原告合计本金23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廖XX为证明被告韦XX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事实清楚,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被告韦XX主张,除2019年7月21日微信转账的3000元、2018年8月12日合计两次支付宝转账的26000元及合计两次银行卡转账的14000元系借款本金外,其余转账系原告的投资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651.23元,被告韦XX应当归还,扣减已归还的23000元,还应归还原告157651.23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韦XX应当以本金157651.2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韦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XX借款本金157651.23元及利息(以本金15765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7元,减半收取计1958.5元,由被告韦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18674659858(微信号同),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本科学历,男,汉族,1977年生,于200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