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因拆迁安置补偿问题长期持续信访。2019 年,为落实信访维稳工作,A 街道办事处与甲协商一致,由 A 街道向甲出借资金 20000 元,甲承诺 2019 年国庆期间不前往各级政府机关维权上访。
2019 年 8 月 7 日,甲出具借条,载明借到 A 街道现金 20000 元,并作出不上访的承诺。当日街道工作人员丙办理内部借款审批手续,财政所于 8 月 9 日将 20000 元拨付至丙账户,丙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全额交付甲。
款项出借后,甲依约履行不上访承诺,A 街道长期未向甲主张还款。后续甲的信访诉求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双方多次沟通,甲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信访事项妥善解决后,可从信访赔偿款抵扣该笔借款。时隔六年,A 街道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甲提出四项抗辩:
1.款项系信访维稳专项资金,属于行政借款,并非民间借贷;
2.资金未由街道直接交付本人,仅由工作人员丙转账;
3.出借后六年未催收,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4.双方口头约定信访问题处理完毕后抵扣借款,不应返还。
二、判决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6-xxx号判决,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A 街道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
2.甲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3.00% 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
3.若甲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 150 元(减半收取),全部由被告甲承担。
三、案件分析
1.法律关系定性:属于民间借贷,而非行政借款案涉款项虽因信访维稳工作产生,但双方出具借条、约定款项交付、承诺还款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法律特征。维稳只是出借资金的事由,并非行政拨款、行政补偿行为,不存在行政隶属、行政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认定为行政借款。街道办作为民事主体出借资金,双方构成平等民事借贷关系。
2.款项交付事实成立,借贷合同生效借条由甲亲笔出具,街道内部财政走账流程完整,工作人员丙代为收款、微信转账交付甲的转账记录完整,资金实际由甲全额收取,借贷款项交付事实足以认定,借款合同依法生效。
3.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双方借条仅约定维稳承诺,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可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讼时效自出借人首次催收之日起计算,而非借款出借当日起算。A 街道时隔六年起诉不构成时效届满,被告时效抗辩无法律依据。
4.口头抵扣约定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信访赔偿抵扣借款,但未提交任何书面、录音、证人等证据佐证该约定,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信访诉求未解决不能成为拒不偿还借款的合法事由。
5.逾期利息裁判依据案涉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起诉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参照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酌定按年利率 3% 计算自催收次日起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四、律师点评
1.维稳垫资借款,民事借贷属性不变基层街道为化解信访矛盾出借资金,即便资金用途关联政务维稳,只要双方出具借条、存在资金出借与返还的合意,就属于平等民事借贷,不属于行政经费拨付,行政借款的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基层单位出借维稳资金时,应当规范留存借条、转账凭证、催收记录,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无还款期限借条,时效起算点特殊未约定还款时间的不定期借款,诉讼时效不从借款当日起算,而是从出借人明确催收、给予还款宽限期届满后开始计算。出借人长期不催款不会直接丧失胜诉权,可随时起诉主张债权。
3.口头约定抗辩举证责任在借款人若借款人主张存在债务抵扣、免除、延期还款等口头约定,需自行提交完整证据佐证;仅有单方口头陈述无任何佐证的,法院均不会采信,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的还款请求。
4.无息借款逾期后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借款未约定利息不代表永久无需支付利息,出借人催告还款后,借款人拒不偿还的,出借人有权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可结合当地市场利率、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合理利率标准计算逾期损失。
5.信访纠纷与民间借贷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信访安置补偿纠纷、信访诉求处理属于行政调处范畴,而本案借款是独立的民事合同关系,二者不能相互抵销。当事人若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维权,不能直接以此拒还民间借款。
曾国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