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4 月 21 日,甲的配偶、丙、丁与乙达成口头约定,四人共同出资委托乙代为买卖虚拟货币,合计出资总额 137500 元,出资比例为甲配偶 40%、丙 40%、丁 20%。当日甲通过自身余额宝向乙转账出资 55000 元,交由乙统一操作虚拟货币投资。2024 年 2 月 21 日各方商议统一出售虚拟货币变现时,才发现乙早已私自将全部虚拟货币提前卖出,擅自处置了共同投资资产。2025 年 6 月 29 日,乙向甲、丙、丁出具两份书面欠条,确认因自身挪用共同投资款造成三人财产损失,承诺分多笔偿还投资损失。出具欠条前后,乙分多笔向丁、丙转账合计 33000 元,该款项由丙、丁按照 4:4:2 出资比例分配,其中甲分得 13200 元。甲自身原始出资 55000 元,扣除已分得回款 13200 元,尚有 41800 元损失未得到弥补,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剩余投资损失。诉讼中乙提出两项抗辩:一是欠条系受甲等人胁迫出具,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主张相关投资风险应当由全部投资人共同分担。但乙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 “受胁迫出具欠条” 的抗辩主张。
二、判决结果
1.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决: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偿还投资损失款项 41800 元;
2.若乙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23 元,全部由乙承担。
三、案件分析
1.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成立各方口头约定共同出资、委托乙统一代为操作虚拟货币交易,形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私自变卖虚拟货币,属于受托人重大过错,应对委托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欠条合法有效,胁迫抗辩无证据不予采信乙主张欠条系受胁迫签订,但全程未提交录音、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任何佐证胁迫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涉两份欠条作为乙自认挪用款项、确认损失金额的书面凭证,具备完整证明效力。
3.损失金额计算清晰,诉求合法有据甲原始出资 55000 元,后续通过丙、丁分配收回 13200 元,剩余未弥补损失 41800 元计算逻辑清晰,结合转账凭证、欠条、聊天记录、还款流水完整证据链,甲的损失客观真实,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4.被告援引的类案与本案事实差异巨大,不具备参考效力,无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1.虚拟货币投资委托仍受民法典委托合同规则约束即便投资标的为虚拟货币,当事人之间达成代为理财、代为交易的委托合意后,双方委托权利义务仍受《民法典》委托合同章节规制。受托人负有妥善保管、按委托人共同指示处置资产的义务,擅自处分投资资产属于违约,需全额赔偿投资人实际损失。
2.以 “受胁迫” 否定债权凭证效力需充分举证民间出具欠条、还款承诺书后,义务人以胁迫、欺诈为由否认效力的,必须提交客观证据证明胁迫行为存在(如报警回执、现场录音、第三方证人、就医记录等),仅有口头陈述无任何证据,法院不会采信该抗辩意见,书面欠款凭证会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3.多人合伙委托投资,可按出资比例单独主张个人损失多名投资人按比例出资、统一交由一人代管资产,受托人整体违约后,单一出资人可依据自身出资份额、回款金额单独起诉主张对应个人损失,无需全体投资人共同起诉,司法实践中单独起诉主体适格,法院可单独处理单个投资人的赔付诉求。
4.投资虚拟货币风险提示我国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炒作,即便民事层面可依据委托合同主张违约赔偿,但虚拟货币交易不受金融法律保护,存在平台跑路、资产无法追回、法律交易效力瑕疵等多重风险,建议远离虚拟货币投资。
曾国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