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 公司系建材商贸企业,长期向 B 房地产开发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过程中,B 公司未足额支付建材货款,长期拖欠款项。2026 年 4 月 21 日,A 公司向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 B 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 254698 元;
判令 B 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302890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67‰,自 2025 年 1 月 1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B 公司承担。案件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展审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A 公司委托内部员工丙、执业律师丁共同参与诉讼,B 公司委托内部员工戊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协商。经法院居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付款方案。
二、调解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有效协议:
1.双方共同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2 日,B 公司尚欠 A 公司混凝土货款本金 254698 元;逾期付款利息调整计算标准,以 25469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自 2025 年 1 月 11 日起持续计算至全部本金实际付清之日。B 公司承诺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清偿全部本金及对应利息。
2.若 B 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A 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本金、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949 元,全部由 B 公司承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法院确认后,具备强制法律效力。
三、案件分析
1.基础法律关系清晰,债权债务无实质争议本案属于典型商事买卖合同纠纷,A 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B 公司收货后未按时结清货款,属于合同违约。双方对欠款本金金额不存在根本性分歧,仅在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付款期限上存在分歧,具备调解基础。
2.逾期违约金标准双方协商调整,兼顾公平原告起诉时主张按日 0.67‰计算违约金,折算年化利率较高;调解阶段双方协商变更为年利率 6% 计息,下调计息标准,减轻债务人短期资金压力,同时保障债权人资金占用损失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
3.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保障债权落地不同于私下和解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具备司法强制力。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全额执行条款,一旦房企到期拖欠,建材企业无需再次起诉,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4.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体现过错责任划分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的过错方为购货房企,法院调解确认全部诉讼费由 B 公司承担,符合民事诉讼费用承担规则,让违约主体承担全部维权成本。
四、律师点评
调解是建材货款纠纷高效维权途径建材行业普遍存在房企拖欠货款、资金周转周期长的问题,若通过完整开庭、判决、上诉流程,维权周期漫长。本案中双方无重大事实争议,选择法院调解,快速锁定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利息标准,大幅缩短回款时间。
逾期利息约定建议参考法定合理区间商事合同中双方可自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利率过高时,诉讼中对方大概率会提出调低抗辩。本案原告主动协商调整为年利率 6%,属于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合理资金占用利息标准,更容易促成对方达成付款方案。
调解协议务必明确强制执行条款企业私下签订还款协议仅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对方违约后仍需重新起诉;而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自带强制执行力,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明确:一旦逾期,债权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避免债务人分期拖延、拆分履行。
建材企业交易风险防控建议建材供货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付款节点、逾期计息标准、维权费用承担主体;定期对账留存供货单、结算单、聊天记录等凭证;出现长期拖欠货款情形时,及时起诉并申请法院调解,固定司法债权,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导致回款困难。
曾国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