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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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成功代理,为当事人减免98.65%的索赔金额

发布者: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被告宋某某、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键词:劳务合同、预期收益损失、减损义务、定金罚则、自行扩大损失

一、案件背景:一笔失败的青储收割生意与巨额索赔


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告:袁某某(提供收割服务的农机主)

被告:宋某某、高某某(合伙承包青储收割项目的雇主,孙赫律师的当事人)、焦某某(介绍人)

第三人:赤峰某某生态牧业有限公司(青储地的发包方)

2023年9月,被告宋某某、高某某合伙从第三人处承接了位于翁牛特旗的青储收割项目。经协商,他们口头雇佣原告袁某某的收割机进行作业,约定每亩劳务费90元,并支付了10000元定金。然而,原告仅收割了46亩后,便因地块原因无活可干。原告声称其在现场等待三天后被告知终止合作,遂诉至法院。

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变更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包括三天“预期收益损失”54000元及其他费用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090元。面对这笔数额不小的索赔,被告宋某某、高某某委托孙赫律师出庭应诉。

二、原告的“天价”索赔与孙赫律师的精准抗辩

原告主张的核心是高达54000元的“预期收益损失”,其计算方式为:假设其机组“一天能收200亩”,每亩90元,因等待三天而损失了54000元的作业收入。此外,还包括运输费、加油费等杂项。


孙赫律师的代理策略与核心抗辩意见:

针对原告的诉请,孙赫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系统、有力的答辩,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直指原告诉求的致命缺陷:

1. 驳斥“预期收益损失”的主观性与违法性: 孙赫律师指出,该54000元损失纯属原告“主观臆测”。其“一天200亩”的产能假设毫无证据支持,不符合损失赔偿的“确定性”原则。更重要的是,这笔所谓的损失是原告违反“减损义务”自行扩大的损失。律师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在开工首日晚(9月21日)无地可收的情况已明确,且被告宋某某已于9月22日上午明确告知原告终止合作。此时,原告作为理性经营者,负有及时撤离人员机械、寻找新活源以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其选择在原地消极等待三天,由此产生的机械闲置、人员误工等损失,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由被告承担。

2. 论证“定金罚则”已完全覆盖并超额弥补实际损失: 孙赫律师为当事人设定了坚实的“止损线”。他指出,被告高某某已支付10000元定金且因自身原因(无地可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自愿放弃收回。根据《民法典》定金罚则,这10000元本就是对原告的补偿。原告已完成46亩作业,劳务费为4140元,加上其认可的部分必要成本(如委托联系的翻斗车费、运输费),其实际损失远低于10000元。原告在已获定金补偿后,再主张巨额赔偿,意图获得双重获利,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3. 利用对方证据,揭示其自身风险认知与约定: 孙赫律师巧妙地运用原告自己提供的录音证据进行反击。录音显示,双方曾约定“一天一结算”,这意味着合作状态每日确认。在9月21日工作结束后无新任务时,双方本应于当日结算终止合作。原告后续的等待行为本身就违背了该约定。此外,录音中原告曾对项目风险表示担忧,这更说明其作为专业人士,在风险显现时应及时止损,而非将所有风险转嫁被告。

三、法院采纳与判决结果:抗辩意见得到完全支持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孙赫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法院认定:

1. 原告要求支付三天的劳务费(即54000元预期收益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抗辩该损失属于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理由成立。

2. 被告已付的10000元定金,原告应予返还或折抵款项。鉴于被告自愿放弃收回,该定金可用于折抵原告的合理损失。

3. 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仅限于开工当天(9月21日)完成46亩作业的劳务费4140元,以及为履行当天合同所实际发生的、经核实的部分必要费用(两辆翻斗车费2000元、运输收割机往返费3600元、三分之一的加油费1163.33元,合计10923.33元)。


四、案件结果:成功实现索赔金额的“断崖式”减免

最终判决:被告宋某某、高某某需向原告袁某某支付 903元

(计算方式:46亩劳务费4140元 + 翻斗车费2000元 + 运输费3600元 + 加油费1163.33元 = 10,903.33元;再扣除已付定金10,000元,剩余903.33元,四舍五入为903元)。

律师工作成果量化对比:

原告起诉主张金额: 67,090.00 元

法院判决支持金额: 903.00 元

为当事人(宋某某、高某某)成功减免的金额: 67,090 - 903 = 66,187 元

索赔金额减免比例: 66,187 / 67,090 ≈ 98.65%

核心成果: 孙赫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运用,成功将原告高达6.7万余元的索赔,降低至不足千元,减免比例超过98%,为当事人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1278元,也判决由原告负担1253元,被告仅负担25元。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建议

1. “减损义务”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更是违约方的重要抗辩理由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成功论证原告违反了“减损义务”(《民法典》第591条)。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违约事实已发生时,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在商业合作中,一旦合作确定无法继续,应及时止损并固定证据,消极等待可能导致自行承担后续损失。

2. 定金罚则的补偿属性与“损益相抵”原则

定金合同具有担保和补偿双重性质。当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丧失定金;收受一方违约时,双倍返还。本案中,律师成功论证了10000元定金已足够覆盖原告的实际损失,适用了“损益相抵”原则,即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利益。这为防止对方不当得利提供了有效思路。

3. 口头合同与即时结算约定的证据价值

本案合作基于口头约定,但关键的“一天一结算”条款被录音固定。这一约定成为证明原告后续等待行为不合理、合作关系已于当日终结的有力证据。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应注意通过微信、录音等方式固定关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能有效还原事实。

面对对方提出的高额索赔,尤其是其中包含大量假设性、预期性损失时,不应盲目认同或妥协。应像孙赫律师在此案中所做的那样,冷静分析其计算基础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是否已有其他补偿覆盖损失,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抗辩,将自身责任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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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5000********0E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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