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视同工伤案件 终审判决支持员工的工伤待遇 李先生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按国家规定李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当李先生向老板提及自己属于工伤时,被老板斥责想钱想疯了。李先生坚决依法维权,决定委托我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们先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仍然不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案中,李先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达10级,由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公司不服,申请复评,复查结论依然是10级工伤。公司依然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广东省劳动能力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是10级工伤。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出具后及劳动能力鉴定的重新鉴定结果出具后,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总计需要支付李先生工伤待遇15万余。公司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的判决基本上同仲裁裁决结果相同。本来一审时,我考虑到李先生的视同工伤情况与典型工伤还是有区别的,李先生在公司做临时工未满两个月,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司按工伤待遇承担责任,从情理上来说,我能理解公司感到的不公平,因此李先生同意我代表他向法庭表达了想与公司调解的意向,我们同意接受11万元即可结案,比仲裁裁决少4万元余元。遗憾的是在签调解书时,公司临时变卦不肯一次性支付而未能调解成功。为了执行有保障,我们在一审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的判决出具后,公司又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东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案件本身难度不大,但过程很长。办理此案,我有两个启发:第一,对于公司来说,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视同工伤,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对用人单位是有约束力的,用人单位是要遵守的。用人单位委托律师代理穷尽一切程序,除了拖时间,没有其他意义,而且增加了公司的律师费成本。第二,对于工伤员工来说,面临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必要的,这样为日后执行提供保障,避免了官司胜了拿不到钱的不利后果。
李翠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