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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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通过两级法院获得一双儿女的抚养权

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2

律师观点分析

郭先生通过两级法院获得了一双儿女的抚养权 郭先生与赖女士之间的离婚纠纷,因双方之间均同意离婚,原审法院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儿和儿子均由郭先先抚养,赖女士每月支付女儿和儿子的抚养费各2000元。赖女士不服,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郭先生对原审法院关于财产的分割不服,也委托我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关于财产的分割确实倾向女方,因为离婚诉讼中女方转移财产证据充分,但原审法院没有对赖女士适用惩罚性规定,没有让赖女士少分或不分涉及其转移的部分财产,只是把财产的分割时间点前移,法院这样判决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实对郭先生是不公平的。其实,这只是郭先生上诉的原因之一,另外,郭先生上诉还是为了抗衡女方的上诉。在女方上诉的情况下,如果郭先生不上诉,基于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可能最终结果对郭先生不利。 二审中,针对于赖女士争取一双儿女抚养权的上诉请求,我们如是答辩: (一)上诉人赖女士身为人母,在郭先生形同失业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以自己的情感和利益为核心,决绝地提出离婚,完全不考虑小孩子身心健康需要完整的家庭环境,小孩子由其直接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孩子的安全都无法保障。 (二)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诉讼离婚之前,一直把年幼且智力、语言发展迟缓的儿子作为弃子看待,一直跟答辩人直言不讳地提出儿子给答辩人抚养,交换的条件是答辩人在东莞赚下的全部财产。如果是无私的母亲,会更怜惜弱小且语言、智力发展迟缓的儿子,而本案上诉人作为母亲,在诉讼离婚之前,坚决拒绝抚养这个有状况的儿子,始终选择渐已长成少女的乖巧、懂事的女儿。为此,2023年6月份,上诉人还注销了儿子的大陆户口并把他送至答辩人这里。本来,年幼的儿子来到陌生的台湾需要母亲陪伴几日以便适应环境,而上诉人竟不肯陪伴孩子一天,转身就离去了,毫不顾及孩子的身心健康。作为生母,上诉人对孩子竟是这么忍心! (三)、上诉人嗜酒,喜欢与朋友泡酒巴。2022年暑假期间,上诉人带两个孩子回四川老家,据女儿讲,妈妈每天下午都消失,都是喝得醉醺醺回家的。2022年10月1日上诉人离家出走之前、去西双版纳旅游之后的期间,多次在小孩睡着之后,跟她的朋友去酒巴喝酒,半夜才回家。甚至有一次,带儿子去KTV为朋友庆生,出门时候九点多,回来的时候已经超过十二点。 (四)、答辩人本来和上诉人有约,孩子不隔代教养,由双方共同教养。而事实情况是,答辩人2023年年初回台期间,上诉人把一双儿女留给孩子的外婆,自己则在外面租房逍遥。2023年6月,儿子被上诉人送至台湾答辩人处,上诉人仍然在外租房,把女儿留给外婆照顾。暑假期间,女儿来到台湾,明确表达不愿意由外婆隔代教养,愿意留在台湾与答辩人和弟弟一起生活。另外,上诉人之前曾多次把小孩子丢到别人家过夜,甚至让女儿跟其男女关系混乱的朋友和离婚的老公一起在同一个房间过夜睡觉,2023年的农历年底,上诉人竟然让女儿跟其所谓朋友回云南过年。 (五)台南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本案上诉人没有上诉,现台南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答辩人就孩子抚养问题向台南法院诉讼,是答辩人的权利,上诉人消极对待台南法院的诉讼,对台南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六)作为孩子的父亲,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答辩人一直都真心期望孩子们的母爱不会缺席,也不会阻止上诉人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两个孩子自2023年9月份开始一直由答辩人独自承担抚养费,而台南法院生效的判决要上诉人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上诉人一直未能支付。答辩人每月收入七、八千元,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们的抚养费,每每答辩人提出要求上诉人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承担台南法院的诉讼费时, 上诉人就拉黑答辩人,拒绝与答辩人联系,上诉人反说答辩人不给其探视孩子,无从说起。 (七)女儿已经满十一周岁了,早熟的时代,孩子有自己的认知,对谁是谁非有基本的判断。眼见着妈妈半夜醉醺醺地归来,眼见着妈妈在出租房里与男人头像微信聊天,眼见着妈妈毁了家的完整和自己的快乐童年,母亲伤了女儿的心,女儿不愿意随母一起生活。 (八)儿子年幼且语言、智力发展迟缓,作为生母的上诉人,对自己亲生的不完美的儿子,内心真实的情感是嫌而弃养、丢给答辩人养的,所以上诉人才不辞辛苦地为其撤销大陆户籍,不辞辛苦地将其送至台湾,然后转身离去,其行为背后,足以说明了自己不抚养儿子的真意,再无须赘言。女儿已年满十一周岁,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愿意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可以由其本人决定。两姐弟迄今在台湾已经生活了两年余,完全适应了台湾的生活,两姐弟一起生活,互相作伴,无疑最有利于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法庭调查后,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郭先生最终获得了一双儿女的抚养权。二审法院没有就原审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不公予以纠正,我私下里认为,二审法院可能觉得一双儿女都判给了郭先生,那么财产的分割就应该对赖女士有所倾向。

李翠英律师,女,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英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律师实践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1441920********15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