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供货后,对方公司拖欠货款,经法院调解、强制执行后仍拿不到钱——因为公司账户没钱,终本了。
但律师发现:这家公司欠款期间,原股东韩某某在2025年1月以0元将名下240万认缴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自己“金蝉脱壳”了。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
现股东(受让方)应在24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股东韩某某,因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后,适用新法第88条——受让人缴不出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合作公司欠款不还、老板把股权转让甚至注销公司,不要以为钱就追不回来了。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原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现股东不缴,原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 恶意0元转让、转账写“借款”而非“出资款”,都可能成为追责的突破口。
律师建议
如果您手上有终本案件,或债务人公司正在变更股东、减资、注销,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梳理工商档案和出资流水,评估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薛清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