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司支付货款14038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146380元,此款于202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履行上诉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38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全部剩余未付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315元,减半收取1658元,此款于2025年9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发工思。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薛清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