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薛清蓉律师
发布者:薛清蓉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