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陕 0117民初 ****号
审理法院: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此前已就离婚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全部事项达成一致,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尹某就同一离婚纠纷再次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委托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杨茜茜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双方已就离婚及相关事宜达成生效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原告本次起诉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办案思路与工作
杨茜茜律师制定了 “以法为据、高效化解”的核心代理策略:首先调取并梳理双方此前的离婚调解书,明确该文书已对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终局性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随后主动对接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向其详细释明民事诉讼 “一事不再理” 原则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指出其本次重复起诉缺乏合法依据;同时从减少双方诉累、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情感伤害的角度出发,耐心沟通疏导,最终促成原告认识到本次诉讼的不必要性,自愿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案件结果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 元,由原告尹某负担。本案无需进入实体审理即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生效调解书的权威性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
经法院司法确认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调解书生效后,除非出现子女抚养权变更、遗漏共同财产分割等新的事实和理由,否则不得就同一离婚事项重复起诉;婚姻家庭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既能降低诉讼成本,也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家庭成员的情感伤害。
杨茜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