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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能谈判吗

作者:卢振荣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4次举报


刑事案件中可以谈判吗?初看这个题目,这似乎是一个不需要思考的问题,要么有人直接说可以,要么有人直接说不行。但仔细想想,又好像觉得这两个答案似乎都可以。

正反双方开始陈述己方观点。

正方的同志认为,最典型的就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等,为方便叙述,下统称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等,为方便叙述,下统称为被告人)进行谈判。被告人为了得到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并最终获得从轻处罚的结果,会同意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数额要求,但是如若金额太高,则会与被害人协商说你看你这金额太高了,高到我一年也挣不了那么多钱,那我还不如直接去免费吃住吃一年牢饭,就当是挣下了这比钱。被害人一听,好像也是这么个道理,要是被告人宁愿去坐牢也不赔偿一分钱(暂不论所谓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那对于自己来说什么利益也没有得到,还被侵害了。于是乎双方就开始拉拉扯扯,你来我往,你说要10万,我说最多只能给5万,最后7.5万成交,皆大欢喜。

好了,台下支持正方的同志,不用鼓掌了,先坐下,还没到你提问发言的时候。额,那个反方阵营的同志,先别瞪眼,现在轮到你方陈述观点了。

反方同志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刑事和解并不应纳入到广义的刑事案件中来,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谈判,因为主体存在错位。首先,刑事和解的主体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即便有存在所谓的谈判,亦是存在于双方之间,与公检法无关。其次,真正定罪量刑,或者说对定罪量刑起到重要性作用的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但实际上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这两个机关并没有参与其中。最后,将刑事和解的结果即和解协议纳入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存在所谓的刑事谈判的可能,即便有辩护律师对此发表罪轻的辩护意见,亦不在谈判的范畴。综上,刑事案件中不存在谈判,陈述完毕。

好,下面评委进行总结性发言,可能会有不恰当的地方,但也请各位先坐好,别扔鞋子。

如果以谈判作为核心词,那么,刑事案件中似乎只有刑事和解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就能否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才存在所谓的谈判。但如果将刑事案件作为关键词,则刑事案件的谈判可泛化到一切可以谈的层面,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规不起诉等等。

笔者认为,判断刑事案件是否存在谈判,需要着重考虑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刑事案件谈判”这一命题(或者说词组)存在的逻辑是否能自洽;其二,参与谈判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究竟有多大。

先说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刑事案件谈判”可以拆分成一个简单的问题,谈判究竟能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先来看看谈判的定义,谈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谈判是指除正式场合下的谈判外,一切协商、交涉、商量、磋商等等,都可以看做谈判狭义的谈判仅仅是指正式场合下的谈判。无论广义还是狭义,谈判的本质是对自身权利的最大化处分,隐含的一个前提是谈判主体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完全的处理,例如百分百放弃自己的权利主张,赞同对方的主张(这种情况虽然不太可能出现在正常的谈判中,但这个绝对的自主裁量权却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个情况下,谈判才能称之为是谈判。而刑事案件的处理,一方面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明文规定,一方面,公检法机关亦无权直接决定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例如经过双方谈判,对有罪的人认定为无罪,对应收刑罚处罚的人免予处罚。因此,“刑事案件谈判”本就是一个伪命题。

第二个层面,涉及自由裁量权,实际上与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存在部分重合,这里只谈不重合的内容。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为例,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是在一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法(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判处中线以下的刑罚),因此存在明确的限定范围,直接锁死了另一方谈判的自由度。举个简单的例子,某被告人因涉嫌诈骗,根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在3年至10年之间,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现的谈判模式就是,双方在3-10年之间进行谈判,如若认罪认罚,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能是4-6年,如若不认罪认罚,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能是5-8年。表面来看,在所谓的谈判过程中,双方有没有各自的妥协,似乎是有的,一方认罪认罚,一方量刑畸轻。

谈判的本质是妥协,一方让步的同时往往意味着另一方在利益上的优势。回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来,检察机关在利益(指国家利益上的优势究竟是指什么呢?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使得原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是说被告人少判刑几年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监狱系统关押成本的降低或是压力的释放?思来想去,总觉得这个理由有点扯淡,就好比,监狱原本每天是开1000个服刑人员的饭,现在因为被告人在审判时认罪认罚判处了缓刑(这个例子相对明显些),所以就开999个人的饭,节约了国家资源。但无论无何,这样的论述总是太过牵强。

因此,笔者认为,承认刑事案件中不存在谈判的障碍,要远远小于承认存在谈判的障碍。无论是从谈判的主体、谈判主体的自主权还是实际的效果来看,都可以正向论述刑事案件不存在谈判。但笔者也坚持这样一个观点,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即便说刑事案件存在谈判,也能够说个12345出来。笔者提出这个问题以供探讨,是希望遇到一个问题时,能从多几个维度去进行思考,当你看到这个题目认真思考的时候,你其实已经跟笔者站在了一起。

作于2022年5月27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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