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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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借条有签名捺印,但借款人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25年,彭某(被告二)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经询问得知:邓某(原告)依据一张2014年的借条将彭某与曾某(被告一)一同告上了法庭。根据邓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其上均有彭某、曾某的签名捺印。

由于时间太过久远,彭某对该借款发生经过、签名捺印是否是其本人所为等均记不清楚,故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彭某委托,尽量争取帮彭某(被告)免除还款责任。

2、代理思路:借款是否真实发生、邓某是否有转账流水佐证出借款项,将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因为这关系着借款是否真实存在。借条上彭某的签名捺印是否是其本人所为,将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二,因为这是彭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将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三,因为这关系着即便借款、借条签名捺印均真实的情况下,彭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曾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曾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彭某由于是附条件的还款人,虽然借条上签名捺印经鉴定系其本人所为,但目前证据无法证明该条件已成就,加之彭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邓某也无证据证明其中断了诉讼时效,故彭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2、裁判结果:曾某承担还款责任,彭某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律师取得全部胜诉。


四、律师观点

借条和出借银行凭证是借款的两大核心,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保留好这两项证据,并充分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其他人不能轻易的为借款人作出担保,甚至作为共同借款人,否则将极大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85 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