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25年,彭某(被告二)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经询问得知:邓某(原告)依据一张2014年的借条将彭某与曾某(被告一)一同告上了法庭。根据邓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其上均有彭某、曾某的签名捺印。
由于时间太过久远,彭某对该借款发生经过、签名捺印是否是其本人所为等均记不清楚,故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本律师接受彭某委托,尽量争取帮彭某(被告)免除还款责任。
2、代理思路:借款是否真实发生、邓某是否有转账流水佐证出借款项,将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因为这关系着借款是否真实存在。借条上彭某的签名捺印是否是其本人所为,将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二,因为这是彭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将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三,因为这关系着即便借款、借条签名捺印均真实的情况下,彭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曾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曾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彭某由于是附条件的还款人,虽然借条上签名捺印经鉴定系其本人所为,但目前证据无法证明该条件已成就,加之彭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邓某也无证据证明其中断了诉讼时效,故彭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2、裁判结果:曾某承担还款责任,彭某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律师取得全部胜诉。
四、律师观点
借条和出借银行凭证是借款的两大核心,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保留好这两项证据,并充分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其他人不能轻易的为借款人作出担保,甚至作为共同借款人,否则将极大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王崧年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