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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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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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余万融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胜诉

发布者:王崧年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4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1、20121218日,某银行(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甲方同意授予乙方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日,某银行(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保理业务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同时,将某物流公司设定为债务人,且确定了债务额度为4500万元。

2、201361日,某商贸公司(出卖方)与某物流公司(买受方)签订了《煤炭采购合同》,由某商贸公司出售煤炭给某物流公司201386日,某物流公司(出卖方)与某旅贸公司(买受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某物流公司出售煤炭给某旅贸公司。同日,某商贸公司(甲方)、某物流公司(乙方)、某旅贸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煤炭,乙方在煤炭到站后直接销售给丙方,甲方承诺,乙方在未收到丙方货款前,甲方不向乙方催收货款,如丙方拒付乙方货款,则乙方无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其后,某旅贸公司欠付相应货款。



二、接受委托及代理思路

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本案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且获得了全部胜诉,后某银行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了再审律师再次接受了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再审程序。可以说,最高院再审裁判结果将决定了某物流公司是否承担高达4000余万付款义务。

2、代理思路:本案包括了债权转让、金融借款等多种法律关系,代理某物流公司获得再审胜诉仍具有较大难度。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再次反复沟通确认且仔细阅读分析该案证据材料,确定了从事实认定与抗辩权是否成立这两个角度入手的代理思路。通过以上两个角度,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向最高人民法院阐述观点,从而达到再审胜诉的代理目标。

三、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1、法院认为:某银行负责人在上述《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的行为,视为追认行为。某物流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约定,抗辩在其未收到贸易下游向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被上诉人要求履行的抗辩理由成立。

2、裁判结果:驳回某银行的再审申请本律师代理某物流公司获得了再审胜诉

四、律师观点

企业在进行大宗交易或者融资的时候,一定要尽量做到程序规范,相关合同文件也定要做到完善保存;同时,应当注意对经办员工出具相应的授权,杜绝员工超权对外履行工作的情况发生。当出现纠纷时,不仅要第一时间整理证据,也要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选择运用法律手段采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毕业于厦门大学,已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法院与证券公司有过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常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