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3年某月,人口基金会(甲方)与汇赢大通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汇赢大通公司独家出资200万元作为创始基金设立村镇银行基金;基金设在人口基金会,由人口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财务科目、专款专用;基金设管理委员会,按照基金章程规定,专责基金筹募、管理和项目实施。
人口基金会批复同意设立村镇银行基金,由宋宏云担任基金管委会主任,齐大清担任基金管委会执行主任…
2014年某月,汇赢大通公司以村镇银行基金名义与北京大学工学院进行教育扶贫项目的合作,村镇银行基金在河北省选定四个县市进行教育扶贫,其中有一个是隆化县。
2014年某月,村镇银行基金(甲方)、北大工学院教扶办(乙方)、隆化县政府(丙方)签订《北京大学工学院工学教育扶贫项目培训协议书》,约定隆化县政府选拔该县内品学兼优、勤奋好学的初三毕业学生和热爱教育事业、签订了五年以上合同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参与北大工学院教扶办主办的培训活动,培训活动产生的所有经费均由村镇银行基金捐赠;协议有效期一年。
该协议书上甲方落款处盖有中国村镇银行公益基金办公室印章,并有齐大清签字。
2014年某月,村镇银行基金出具《补充协议》,向各合作方承诺其教育扶贫项目捐赠款将分三批支付,最晚于2014年某月前将四个县市的教育扶贫项目培训经费共计200万元付清,每个县50万元。
该《补充协议》落款处盖有中国村镇银行公益基金办公室印章。
人口基金会主张齐大清私刻中国村镇银行公益基金办公室印章,汇赢大通公司也认可这件事情。
2015年某月某日,人口基金会发布决定,注销包括村镇银行基金在内的八支专项基金。同日,汇赢大通向隆化县政府支付公益捐赠款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隆化县人民政府支付剩余三十五万元捐赠款。
法院认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九稳说法
01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北京大学工学院教育扶贫项目培训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02
本案中,隆化县政府与村镇银行基金、北大工学院教扶办签订的《北京大学工学院工学教育扶贫项目培训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03
村镇银行基金系由人口基金会设立并管理,齐大清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主任,在涉及该基金的活动中,齐大清对外的一系列行为均应由人口基金会承担。
04
隆化县政府不具备鉴定公章真伪的能力,其有理由相信齐大清的行为即代表了人口基金会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认定上述协议书无效。
不能因为人口基金会内部管理问题,就否定外部受赠人的利益。
附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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