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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生育孩子,分手后怎么办?(案例)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338人看过举报

案情回顾


吕某与吴某于2006年1月经同事介绍认识,二人在交往数月后,于2006年4月共同居住,并以夫妻关系对外相称。


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二人同居期间,为了顺利办理小孩的出生证明和入户手续托熟人办理了假结婚证)。

2008年某月某日生育了儿子吴某1。吴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母亲为吕某,父亲为吴某。

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等二人分手,吕某带着儿子吴某1自2016年6月起至今一直跟随吕某生活在湖北省。

二人同居期间,2008年共同向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公路碧水湾***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涉案房屋于2010年某月某日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吴某、吕某 ,占有份额为共同共有。


二人在同居期间购买粤Y×××××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该机动车所有人为吴某,登记日期为2014年某月某日。


法院判决


01


吕某、吴某的非婚生儿子吴某1由吕某直接携带抚养,吴某应给付自2017年7月起至儿子吴某1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500元至吕某处)


02


吴某享有探视儿子吴某1的权利,在不影响儿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吴某有权每月探视儿子吴某1一次,每次两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与吕某自行协商确定,吕某应予以协助。


03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公路碧水湾***号房(登记权利人:吴某、吕某,权利证号:****)归吴某所有,吴某给付吕某房屋补偿款,吕某协助吴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吕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庭撤回分割粤Y×××××轿车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对该车辆不作处理。


九稳说法


01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非婚生儿子吴某1的抚养问题以及涉案房屋的处理问题。


02


根据吴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吴某1是吕某、吴某的非婚生儿子。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吕某、吴某均主张非婚生儿子吴某1的抚养权,但考虑到吴某1自2016年6月至今一直由吕某抚养照顾,且跟随吕某生活在湖北省,已养成了跟随吕某生活的习惯,再结合吕某、吴某的工作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吕某既考虑了法理也考虑了情理。


吴某1与吴某的亲情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分手而发生任何改变,考虑到父亲吴某也在积极主张孩子吴某1的抚养权,判定在不影响吴某1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吴某有权每月探视吴某1一次,每次两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可由吴某、吕某自行协商确定,吕某应及时予以协助。


03


涉案房屋于2008年由吕某、吴某共同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抵押人以及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等均为吕某、吴某双方,登记的占有份额为共同共有,故涉案房屋属于吕某、吴某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


因涉案房屋登记的吕某、吴某占有份额为共同共有,且未明确约定具体份额,故吕某、吴某应各占50%份额。


附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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