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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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玉律师代理离婚上诉案件:二审改判两名子女均归我方当事人抚养

发布者:尚德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因家庭矛盾长期冲突,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女儿由女方抚养,同时对夫妻共有房产、黄金首饰变卖款作出分割处理。男女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男方委托尚德玉律师代理二审程序,上诉核心诉求为争取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同时对房屋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出异议。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尚德玉律师梳理全案证据与一审庭审材料,围绕子女抚养最有利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收集整理事实依据:查明自女方离家之后,一双子女长期跟随男方及男方母亲共同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生活、就学环境;固定案涉房屋贷款相关证据,核实房屋剩余未偿还贷款具体金额;针对男方母亲转账款项,组织提交转账凭证、相关协议等材料,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审理阶段,尚德玉律师重点向法庭阐述,兄妹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人为拆分抚养权会割裂兄妹情感,改变女儿现有学习居住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就房屋价值、债务认定、财产分割发表代理意见。针对女方二审新提交的租房、收入、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指出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女方具备稳定居所、稳定抚养条件。法院结合对未成年儿子的询问意见,综合各方证据开展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尚德玉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对一审抚养权判项予以改判。维持一审准予离婚、夫妻共有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分割补偿款及黄金首饰变卖款合计127615.89元的判决内容;撤销一审子女抚养相关判项,改判婚生一子一女均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向儿子支付抚养费800元、向女儿支付抚养费600元;驳回女方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关于男方主张的向其母亲借款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二审未在本案处理,告知可另行主张。
办案亮点
1.精准把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裁判原则。一审将两名子女分开抚养,代理律师重点围绕子女长期实际照料现状、就学环境、兄妹情感羁绊充分说理,二审成功改判两名子女全部由我方当事人抚养,保住子女原有稳定生活学习环境,避免兄妹分离。
2.客观应对财产争议,厘清证据边界。面对房屋价值、剩余贷款、黄金首饰款项多项财产争议,如实提交客观证据,尊重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裁判,对涉及案外人的债务,通过另案途径保留救济路径,不强行在离婚案件内一并处理。
3.有效完成二审证据对抗,针对对方二审新提交的系列证据逐项质证,指出证据瑕疵,削弱对方证据证明效力,帮助法庭查明子女实际抚养现状,为抚养权改判奠定事实基础。
4.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理性处理抚养费认定,最终由法院结合女方收入、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女方承担的抚养费标准,兼顾双方负担能力。

尚德玉律师,宁夏蓝桢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拥有多年公安、检察院双线公职从业履历,是宁夏本地稀缺的兼具公检法办案视角与实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蓝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181005271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
宁夏蓝桢律师事务所
16401201810052716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