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通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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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未必就是劳动关系

作者:张通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22次举报


前几天接到一个咨询,一个朋友拿着自己的工程师证挂靠在公司,公司每年给他挂证费多少钱,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当然,不需要这个人去上班,也没有任何工资,只是单纯赚取挂证费。现在这个朋友因为其他事与公司闹得不愉快,想以此为由向公司主张劳动待遇,问我与公司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无独有偶,昨天又一个朋友过来咨询,其在保险公司工作多年,按时上下班,从事内勤工作,主要是整理文件档案,但与公司签订的是保险代理人合同,不是劳动合同,现在也因为与公司发生争议,想问问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关系。

实际上,基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人事部专门出了规定,界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三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按照这三点来看的话,第一个例子,当事人并不符合第二、三项内容,其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来履行,且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挂证为公司评定资质使用,因此第一个当事人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而第二个当事人,虽然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保险代理人合同,但其从事的工作是受公司安排管理的,按时上下班,并定期发放劳动报酬,且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明确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合同也好,社保也好,都是证据之一,确定存在何种关系,还得透过形式看本质。小编近期刚代理了一个案子,在确认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份劳务合同,称职工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审理仲裁委论述为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从内容上来看,职工接受用人单位关系,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职工,定期发放劳动报酬,职工从事的岗位是该企业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该劳务合同名义上是劳务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张通涛律师,毕业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目前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于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有着深厚的法律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韬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