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通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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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作者:张通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928次举报

        有限公司

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二人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须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股东同意,公司不得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货币


49% 

2049年12月31日





货币


 51%

2049年12月31日

第八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对该次会议的召集程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对该次会议的召集程序无异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          按照66.7%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按照33.3%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的股权不适用于继承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三十三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1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张通涛律师,毕业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目前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于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有着深厚的法律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韬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