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9年8月,肖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常州市某医院,先后经历多次开颅手术及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最终遗留左侧肢体偏瘫、无法独立生活的严重损害后果。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误判误治、护理失当等问题,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扬州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因素”,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为六级。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令医院承担15%赔偿责任(约16.4万元)。肖碧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律师高光:
原告代理人吕庆喜律师在面对不利的医学会鉴定意见时,并未止步于书面异议,而是成功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吕律师直指鉴定意见的核心矛盾——医院在患者第二次脑出血时尚未发现动脉瘤,其后却诊断为“假性动脉瘤”,质疑其医学逻辑缺乏证据支撑;同时主张应适用效力更高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非已施行二十年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其主张,但吕律师通过专家质证、法律适用层级争辩等方式,为当事人在鉴定意见主导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争取了充分的程序正义,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诉讼策略。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