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患者许某某因“升主动脉瘤、胆囊结石、慢性支气管”等疾病,于2020年12月入住上海某医院接受治疗。院方对其全麻下行升主动脉人造血管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术后病情反复,先后经历两次手术,最终于2021年1月24日宣告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刀医生因此被上海市宝山区卫健委处以警告及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患者妻子张丽珍及两个儿子许劲松、许劲柏遂将安徽省某医院及上海某院一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某院诊疗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同等至主要责任范围。一审据此认定某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但在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上,以患者户籍地为安徽为由,适用了安徽省标准。家属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二、律师高光:
本案二审中,吕庆喜律师代理上诉人,精准抓住了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这一核心争议点。吕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明确指出:当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本案中为庐江医院)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承担赔偿责任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某院位于上海,故本案应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吕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死亡赔偿金从按安徽标准计算的200045元改按上海标准计算为412145元,仅此一项即增加21万余元。同时,二审法院还对赔偿总额进行了重新核算,将总赔偿额从一审的252717.32元提升至390582.17元,为当事人争取了实质性的重大改判成果。吕律师通过对司法解释条款的精准理解和娴熟运用,在看似不利的户籍地标准认定中找到了法律突破口,充分体现了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诉讼技巧。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