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产妇)与周某(丈夫)因王某某在被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待产及分娩过程中,新生儿出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认为被告存在产程观察、监护不力、未及时采取合适生产方式、抢救不及时等过错,遂提起诉讼。经尸检,新生儿符合“严重宫内窘迫窒息死亡”。审理中,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存在以下过错:妊娠期糖尿病及甲减诊断依据不足、未进行入院评估、胎心监护不规范(无宫缩监测)、胎儿娩出前8分钟无持续胎心监护记录、新生儿复苏团队准备不充分且复苏操作欠规范。同时认定新生儿属“濒死儿”、抢救成功率低是其主要死亡原因,医方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3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吕庆喜、邱海霞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细节挖掘与证据对抗能力。律师敏锐抓住“胎心监护仪时间偏差”这一关键疑点,质疑被告病历真实性,并申请现场勘查,试图推翻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同时,律师结合原告王焕焕因宫外孕切除一侧输卵管、再孕困难的特殊情况,成功说服法院在次要责任情形下仍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最终,在鉴定结论对医方相对有利的局面下,律师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40%的赔偿比例及额外精神抚慰,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患方权益。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