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金某某因肝病先后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XX医院治疗,后在XX医院接受肝移植手术后病情恶化,自动出院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无过错;XX医院存在术前感染评估不足、告知不充分、术后抗感染不足等过错,但与患者死亡之间仅为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15%。法院据此认定XX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9,020.81元。 原告代理律师吕庆喜、邱XX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与专业举证,成功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上海XX医院存在术前感染评估不足、告知不充分、术后抗感染缺陷等六项过错,并最终获法院采纳。尽管鉴定意见仅评定15%的轻微责任,但律师成功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法定损失项目纳入赔偿基数,为当事人争取到229,020.81元实际赔偿,并让被告承担主要诉讼费及全额鉴定费,在过错参与度较低的情况下实现了赔偿结果的最大化。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