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丕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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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田xx、田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秦丕亮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8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乐平,男。

委托代理人:秦丕亮,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春,男。

委托代理人:王淑刊,日照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田西月,男。

上诉人田乐平因与被上诉人田玉春、原审被告田西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乐平以与被上诉人田玉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秦丕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全国律师职业资格A级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