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丕亮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8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乐平,男。
委托代理人:秦丕亮,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春,男。
委托代理人:王淑刊,日照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田西月,男。
上诉人田乐平因与被上诉人田玉春、原审被告田西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乐平以与被上诉人田玉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