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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秦丕亮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7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翔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辉,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莲县利源铸管厂。
诉讼代表人:张继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丕亮,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翔云,女。
上诉人潍坊翔鹰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利源铸管厂、原审被告张翔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