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丕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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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潍坊xx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五莲县xx铸管厂、原审被告张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丕亮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7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翔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辉,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莲县利源铸管厂。

诉讼代表人:张继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丕亮,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翔云,女。

上诉人潍坊翔鹰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利源铸管厂、原审被告张翔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丕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全国律师职业资格A级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