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丕亮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1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云,女。
委托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为通,男。
委托代理人:刘玉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丕亮,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兆云因与被上诉人于为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刘兆云之父刘金余与于为通均系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村民,系屋前屋后邻居。2015年1月6日下午,刘金余之弟刘金才因房屋建设在屋前倒土,刘金余为其帮忙。下午3时许,刘金余突然倒地,被送往五莲县中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兆云主张其父刘金余患有××,因于为通对其父实施了辱骂行为,双方产生争执,从而导致刘金余××突发死亡。2015年1月29日,刘兆云以其父刘金余的死亡与于为通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于为通赔偿损失1014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