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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单位职工租住的院内行窃属于入户抢劫吗?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359人看过举报

到单位职工租住的院内行窃属于入户抢劫吗?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那么到到单位为职工租住的院内行窃属于入户抢劫吗?

  一、问答

  问:刘某因手头紧,想出去弄点钱花。于是他想到了自己曾工作过的单位给职工租住的一个四合院。该院三面共有七间屋子,住有二十多名员工,刘某也曾在这里住过,因此对这里非常熟悉。刘某估算员工都去上班了后,翻墙进入该院。当他正在右偏房行窃时,遇到员工张某回房间拿东西。刘某见行窃被发现,就对张某采取暴力殴打,并抢得摩托罗拉翻盖手机一部及现金3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90元。在对案件认定上,对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产生很大分歧。刘某进入公司为员工租住的四合院行窃,被发现后对受害人采取暴力殴打,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呢?

  答: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到单位为职工租住的院内行窃,遇到被害人时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被告人实施抢劫的院落虽为职工住所且相对封闭,但其功能并非家庭生活所用。

  二、小编说法

  根据立法意图,法律只所以严厉打击“入户抢劫”行为,主要是因为入户抢劫严重破坏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家是人们所能信赖的最后的、宁静的港湾,在人们心理上,对家的信赖感要远远超过其他地方。从这种立法原意上讲,“户”应当具备隐私性、排他性两个特征,而该案中单位为职工租住的院落,居住的人员较多,流动性较强,类似集体宿舍,其隐私性、排他性不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户”的范围。“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本案中该租住院落只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并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功能特征,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户”,即不能以加重的情节对被告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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