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是赃款的第一责任人,法律追缴的对象首先且只能是受贿者本人,受贿款是行贿人冲着受贿人手中的权力来的,这笔钱从性质上就会被认定为是赃款。至于受贿人将赃款转给情人,在法律上属于对非法财物的处置,并不发生赃款所有权合法转移的效力。受贿人仍然是这笔赃款的第一责任人,监察机关有权责令受贿者全额退赃,无论这笔钱目前由谁占有。
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进一步明确:该解释完善了违法所得追缴规则,明确规定: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同时,犯罪分子具有全部退赃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即使赃款已经转给情人,受贿人仍然无法以此为由免除退赃义务。
情人的退赃义务,取决于主观是否明知以及客观上是否参与了相关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情人不知道钱款来源,只是被动接受财物,这种情况下不够罪,但没有合法占有的基础,通常都是流动资金,购买的一些奢侈品,消费品,也都消费掉了,这种情形下强制追缴的难度较大,实践中往往需要依赖受贿人自身的退赃来完成。
2、情人知情并协助接收、藏匿或使用赃款,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收财物是受贿所得,仍然接收、保管、使用的,甚至还协助将赃款"洗白",比如通过投资、消费等方式试图改变赃款性质,在此情形下,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向情人追缴赃款,情人有义务退还,拒不退还的将面临刑事追诉。
3、情人共同参与受贿,情人不仅知情,还积极参与了受贿过程,代为收受财物、帮助转达请托事项、牵线搭桥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此时情人与受贿人属于共同犯罪,应对全部受贿数额承担连带退赃责任。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同时对两人进行追缴,甚至可以对情人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