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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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犯罪未遂与认罪认罚辩护

作者:王敏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次举报
2026-05-27

案例简介二:因婚外情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犯罪未遂与认罪认罚辩护

案由: 敲诈勒索罪(未遂)

案件结果: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张某与黄某于2024年至2025年间存在婚外情关系。2025年3月20日,张某以有人拍摄其与黄某的私密照片需要花钱解决此事为由,向黄某索要人民币三万元。黄某未支付该款项,并于同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的敲诈行为未能得逞。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要点

第一,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主观上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故意,客观上也未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张某系以追讨欠款为由向黄某主张权利,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被告人系正当维权而非敲诈。

第二,即使认定构成犯罪,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指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张某属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黄某因曾经存在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担心被家人知晓而损害家庭的恐惧心理,虚构被他人掌握私密照片需要用钱解决的事实向黄某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张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意义

本案系因婚外情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涉及"婚外情关系中财产往来"及"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本案的处理对类似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即使行为人系在婚外情背景下索要财物,仍可能因虚构事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未遂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本案同时提示,婚外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以曝光隐私、揭露关系等手段相要挟,否则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王敏律师,联系电话:13501165327(微信同号),黑龙江省铭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知乎法律类头部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2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1230220********38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