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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外情勒索到的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6-05-27
2026年05月27日 | 发布者:王敏 | 点击: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一:婚外情背景下敲诈勒索罪案由:敲诈勒索罪案件结果: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辩护律师:王敏,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陈某于2023年12月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24

案例一:婚外情背景下敲诈勒索罪

案由:敲诈勒索罪

案件结果: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辩护律师:王敏,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陈某于2023年12月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24年9月9日,陈某谎称需要资金拍摄投资视频,联系陈某拿35000元现金,并承诺拍摄完成后归还。陈某因陈某此前多次借款未还而拒绝,陈某遂以"不到她家去找她"相要挟。陈某担心婚外情关系被丈夫发现,被迫从银行取款35000元交予陈某。随后陈某假借拍摄将钱款抢走并驾车逃离,同时威胁被害人"不准报警,否则大家一起去死"。陈某将所获款项用于赌博。2024年12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辩护要点

     关于定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身不持异议,确认被告人以婚外情关系为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基本事实。

     关于量刑: 辩护律师提出多项从轻情节:其一,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被告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并未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犯罪手段相对克制;其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处罚。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关于累犯认定:公诉机关同时认定陈某系累犯,建议从重处罚。辩护律师未就此提出异议,但建议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量全案从轻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指控,认定被告人为累犯应从重处罚,因赌博而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同时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被告人另行退赔被害人损失35000元。

案件意义

    本案系婚外情关系背景下以曝光亲密关系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的典型案例。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量刑辩护环节——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通过充分挖掘法定从轻情节(坦白)、酌定从轻情节(未使用暴力、认罪悔罪),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效说服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从宽处理。本案同时提示: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极易转化为刑事案件,当事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切勿以曝光隐私为要挟索取财物,否则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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