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难"问题。张X(已故)生前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7月向程XX借款20万元,约定2019年4月15日前还清。因张X逾期未还款,程XX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2019)京011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张X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A未主动履行义务。程XX申请强制执行,但仅执行到位5100元,因未发现张X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于2020年5月终结本次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张X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1月,张X所在的顺义区后沙XX村面临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张X作为被安置人享有约154万元拆迁补偿款及66.48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然而,在拆迁利益落实前,张X与其母赵XX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以100万元(实际支付75万元)买断张X的全部拆迁权益,并断绝母子关系。
2022年1月,张X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赵XX和儿子张XX(未成年,由母亲刘XX担任法定代理人)。程XX获悉张X留有拆迁遗产且被继承人已实际继承,遂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
二、案件经过
(一)债务形成与首次诉讼
2018年7月6日,张X向程XX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2019年4月15日前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4%计息。同日,程X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X未还款且失联,程XX遂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
(二)执行困境与拆迁变故
首次执行程序中,法院仅执行到位5100元,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然而,程XX发现张X所在的A村村于2020年11月启动拆迁。拆迁档案显示:
被安置人:赵XX、张A、张XX、张某2(赵XX之女)共4人
总拆迁补偿款:616万余元
总安置面积:256.9平方米
张A份额:约154万元补偿款及66.48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母子协议与遗产转移
2020年11月29日,就在签订正式拆迁协议后不久,赵XX与张X签订《协议书》,核心内容包括:
1. 赵XX支付张X100万元(后实际支付75万元,扣除此前25万元债务),用于购买张X的回迁房购买权及应得补偿款;
2. 张X放弃A村村回迁房购买权,房屋由赵XX出资购买,产权人为赵XX;
3. 双方断绝母子关系,张X放弃对赵XX一切财产的继承权;
4. 赵XX豁免张X2018-2019年期间向亲属及保险公司借款50余万元。
协议签订后,赵XX通过案外人岳A向张X转账68万元,并主张此前已替张X偿还各类债务50余万元。
(四)被继承人死亡与二次诉讼
2022年1月30日,张X去世。程XX认为赵XX、张XX已实际继承张X的拆迁遗产,遂于2025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199,760元(扣除已执行部分)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三、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围绕以下四个焦点展开:
焦点一:赵XX与张A签订的《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
被告赵XX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就拆迁利益分割完毕,张A的份额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自己不再欠张X任何财产。
原告程XX则认为该协议系在张A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签订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
焦XX:张A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被告主张房屋系赵XX翻盖,与张A无关;拆迁是按照宅基地证(张X父亲名下)的70%计算安置房面积,张X最多享有60平方米,且已通过现金补偿方式分割完毕。
原告则认为张A作为被安置人明确享有154万余元补偿款及66.48平方米安置面积,且赵XX、张XX实际选购的房屋中包含了张X的安置面积。
焦点三: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
被告张XX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张XX未继承任何遗产,且张A生前未支付抚养费,张XX自愿放弃继承。
被告赵XX主张已给张A100万元现金并替其还债,不欠张X财产。
焦点四:已代为偿还的债务能否从遗产范围中扣除?
赵XX主张替张A偿还了多名债权人的债务共计50余万元,并提供了转账记录,要求从张X的遗产中扣除。
四、诉讼过程
原告程XX的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在继承张X遗产范围内偿还199,76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判令二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答辩意见:
赵XX辩称:
房屋系其个人出资翻建,张A未出资;
已替张A偿还50余万元赌债,又支付100万元现金,张X的份额已基本给齐;
转账给岳A的68万元、给刘XX的款项均系给张X的钱;
判决书未盖章、无转账记录等程序瑕疵。
张XX辩称:
张XX未继承张A任何遗产;
张A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
自愿放弃继承张A的遗产。
证据质证:
被告提交了赵A的书面证言、岳A的视频证言、《协议书》、村委会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房屋系赵XX所建、已与张X分割完毕并已支付款项。
原告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认为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对证人证言因亲属关系或未到庭作证而不认可;对转账给案外人的记录关联性不认可。
五、判决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京011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一)关于《协议书》的效力
法院认定,张A与赵XX签订的《协议书》损害了已知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理由在于:
该协议签订时,张A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首次执行程序已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
张A与赵XX明知涉诉债权存在,仍通过协议方式将张X的拆迁权益转为现金并切断法律关系,具有明显逃债意图;
多份生效判决已认定此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二)关于遗产范围及继承事实
法院认定,赵XX、张XX预选房屋时使用了张A的安置面积,属于继承了张X的财产。虽然张XX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已参与选房并获得安置利益,其放弃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
(三)关于债务抵扣
法院对赵XX主张的代为偿债款项进行甄别:
认定有效:依据生效判决偿还王X1、王X2、高某1、杨某某的38万元,可自继承财产中扣除;
不予认定:转给岳A的68万元,无证据证明已实际给张X;刘XX的还款记录,无证据证明系赵XX、张XX出借。
(四)最终判项
1. 被告赵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其继承张X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给付原告程XX欠款199,76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24%计算);
2. 驳回原告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部分属执行程序处理范围,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3. 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被告负担。
六、案件意义
本案作为典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具有以下重要法律意义:
(一)确立"逃债型"家庭内部协议无效规则
本案明确,在被继承人生前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通过协议方式分割财产、切断法律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裁判规则有效防范了债务人通过家庭内部安排逃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厘清继承开始时间与遗产实际控制的关系
本案中,虽然张A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实际取得补偿前去世,但法院依据拆迁政策认定张X享有确定的财产权益,该权益在其死亡后转化为遗产。继承人实际选房使用了张X的安置面积,即构成继承事实。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实际已发生的继承行为及债权人,防止继承人"选择性放弃"以逃避债务。
(三)平衡继承人代偿债务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并未一概否认继承人代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行为,而是区分处理:对于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允许从遗产范围中扣除;对于缺乏证据证明真实性的转账,不予认定。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兼顾了继承人正当的追偿权益。
(四)警示拆迁安置中的债务履行风险
本案揭示了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的债务逃避风险。被拆迁人可能通过家庭内部协议、将安置权益登记在特定家庭成员名下等方式,规避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本案判决表明,拆迁补偿利益作为确定的财产权益,不因内部协议安排而免除对外偿债义务,债权人有权追踪该部分财产并依法受偿。
(五)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从张A借款不还、逃避执行,到与母亲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试图金蝉脱壳,再到继承人主张已支付现金但证据存疑,本案贯穿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强调。法院通过否定恶意逃债行为的效力,彰显了"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维护了司法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严肃性。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