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焊工 2025 年 4 月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招用,在两处工地从事临时焊工作业,按日结算报酬,由项目带班安排工作、微信打卡,工资通过张某个人微信转账发放。该焊工作业时受伤,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建筑装饰公司自入职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方作为该建筑公司代理律师出庭抗辩,主张双方仅为自然人之间劳务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分析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件,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存在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本案中:1. 无公司盖章入职、劳动合同等用工合意凭证,系张某个人招用;2. 带班无证据证明系公司员工,临时工作群仅服务单一项目,不受公司统一规章制度管理;3. 报酬均为张某个人账户转账,无公司对公发薪、社保缴纳、职工名册记录,工作具备短期项目临时属性,不满足劳动关系认定要件。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申请人举证不足,驳回其确认劳动关系的全部仲裁请求,我方当事人胜诉。
四、办案心得
建筑行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临时招工极易混淆劳务与劳动关系,办案核心是拆解 “三重从属性”。需重点梳理工资支付主体、管理人员归属、用工手续三类证据,区分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与公司经营行为,厘清项目临时劳务用工与企业常态化用工差异,方能有效阻断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工伤、劳动关系相关权益。
林凯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