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4 年,我方当事人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桩基工程并如期完工。双方后续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分阶段付款节点。经第三方审计,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 1439 万余元,对方支付部分款项后,截至 2018 年 2 月仍拖欠工程款 1039 万余元。我方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分析
庭审中,被告认可欠付工程款本金,但主张双方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约定,我方已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结合证据来看,补充协议仅重新约定付款时间,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未按约足额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责任。同时我方主张按年利率 5% 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5% 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办案心得
处理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书面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审计材料是核心证据,务必完整留存。补充协议仅变更付款方式与期限,若无明确约定,不能直接推定债权人放弃利息权利。面对对方不合理抗辩,要紧扣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梳理逻辑,清晰论证违约事实,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林凯利律师